1、资产减值,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。
2、 资产减值损失是指企业根据《资产减值准则》等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时,所形成的或有损失。
3、如计提的坏账准备,存货跌价准备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形成的损失。
(相关资料图)
4、 新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减值范围主要是固定资产、无形资产以及除特别规定外的其他资产减值的处理。
5、《资产减值准则》改变了固定资产、无形资产等的减值准备计提后可以转回的做法,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,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,消除了一些企业通过计提秘密准备来调节利润的可能,限制了利润的人为波动。
6、 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: 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,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,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,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,计入当期损益,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。
7、 2、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,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,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,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(扣除预计净残值)。
8、 3、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,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。
9、 资产减值损失的核算 企业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,应设置“资产减值损失”科目核算,并在“资产减值损失”科目中按资产减值损失的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。
10、期末应将“资产减值损失”科目余额转入“本年利润”科目,结转后应无余额。
11、 资产减值损失的会计处理 本科目核算企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。
12、 2、本科目可按资产减值损失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。
13、 3、企业的应收款项、存货、长期股权投资、持有至到期投资、固定资产、无形资产、贷款等资产发生减值的,按应减记的金额,借记本科目,贷记“坏账准备”、“存货跌价准备”、“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”、“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”、“固定资产减值准备”、“无形资产减值准备”、“贷款损失准备”等科目。
14、在建工程、工程物资、生产性生物资产、商誉、抵债资产、损余物资、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资产发生减值的,应当设置相应的减值准备科目,比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。
15、 4、企业计提坏账准备、存货跌价准备、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、贷款损失准备等,相关资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的,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,按恢复增加的金额,借记“坏账准备”、“存货跌价准备”、“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”、“贷款损失准备”等科目,贷记本科目。
16、 5、期末,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“本年利润”科目,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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